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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1、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处理。「重点法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
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是关于执行措施的。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根据民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形下,举证责任不适用上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参见 《民诉证据规定》第7条。
2、依《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处理。「重点法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一般老师平时讲的就是重点,无论哪个学校,学习的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都差不多吧。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诉讼请求的数额基本相等。
【答案】AC 解析:《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法律主观:财产保全的方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指导:民事诉讼法指南四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和审级 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法庭。审级: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积极界定。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 诉讼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等。
参与分配方案诉讼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试卷二考察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考察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试卷四考察科目。试卷四将考察科目以主观题的形式出现,其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重点考点: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1、含义: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诉中以提起诉讼者为原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2、一)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只能二选一。(二)对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经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诉讼。(三)和解、调解没有顺序限制,也没有次数限制。
3、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4、法律主观: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5、【考点】上诉请求与二审的审理范围。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是二审的审理范围。《适用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